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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宿条款GENERAL CONDITIONS FOR ACCOMMODATION

第1条(适用范围)

第二Sunny Stone Hotel(以下简称“本酒店”)与住客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均适用本条款之规定;本条款未尽事宜,则依据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执行。

  1. 若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应客人要求达成了特约,则无论前款规定如何,均优先适用该特约。

第2条(住宿合同的申请)

拟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,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项:

  • 住宿者姓名
  •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
  • 住宿费用(原则上按本酒店的基本住宿费计算。)
  •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
  1. 若住宿客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(超过前款第2项所定的住宿日期),本酒店将视该请求为一项新的住宿合同申请进行处理。

第3条(住宿合同的成立等)

住宿合同自本酒店承诺前条所述申请之时起成立。但若本酒店能证明未予承诺,则不在此限。

  • 住宿者姓名
  •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
  • 住宿费用(原则上按本酒店的基本住宿费计算。)
  •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
  1.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,住宿客须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,向本酒店支付由本酒店设定的预订金(金额上限为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;若住宿期间超过3天,则上限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)。
  2. 预订金将首先抵充住宿客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;若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,则按“违约金”及“赔偿金”的顺序进行抵充;如有剩余金额,将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退还。
  3. 若住宿客未能在本酒店根据第2款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支付预订金,则住宿合同即告失效。但此项规定仅适用于本酒店在指定预订金支付期限时,已明确告知住宿客该后果的情况。

第4条 (关于免除支付定金的特约)

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,本酒店亦可同意在合同成立后免除支付该项定金的特约。

  • 住宿者姓名
  •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
  • 住宿费用(原则上按本酒店的基本住宿费计算。)
  •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
  1. 若本酒店在承诺住宿申请时,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所述的定金,且未指定该定金的支付期限,则视为已同意前款所述的特约。

第5条 (拒绝缔结住宿合同)

在下列情况下,本酒店可能拒绝缔结住宿合同:

  •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。
  • 因客房已满而无空房时。
  • 认定拟住宿者在住宿期间,有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。
  • 拟住宿者属于《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》及《大阪府排除暴力团条例》所规定的暴力团、暴力团相关团体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,或与其有关联的人员(以下统称“暴力团等”)时。
  • 拟住宿者曾做出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滋扰的言行时。
  • 明确认定拟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。
  • 拟住宿者对本酒店或其员工实施暴力、威胁、恐吓、威压性的不当要求,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或负担时。或者被认定曾有过类似行为时。
  • 仅有未成年人(且未获监护人许可)入住时。
  • 因天灾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,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。
  • 以将住宿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进行住宿预订时。

第6条(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)

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,解除住宿合同。

  1. 若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,则须按照附表1的规定支付违约金。
  2. 若住宿客人未作任何联络,且在入住当日的22:00(若已预先明确预计抵达时间,则为该时间超过1小时后)仍未抵达,本酒店可视为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并据此进行处理。

第7条(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)

在下列情况下,本酒店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。

  • 被认定住宿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,或已被认定曾从事此类行为时。
  • 住宿客人被认定属于第5条第4项所述的“暴力团”等组织成员时。
  • 住宿客人的言行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滋扰时。
  • 明确认定住宿客人患有传染病时。
  • 当住客针对住宿设施或本酒店员工实施暴力、威胁、恐吓等具有威压性的不当要求,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;又或者经认定其过去曾有过类似行为时。
  •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。
  • 在客房内躺着吸烟,或对消防设施等进行恶意操作(如乱动、破坏),做出妨碍火灾预防或消防安全行为时。
  • 以将住宿权利转让给他人为目的进行住宿预订时。
  • 尽管有前款规定,本酒店亦可应客人要求,提供上述规定时间之外的客房使用服务。在此情况下,将收取规定的额外费用。但若客房使用情况紧张,即使客人提出要求,本酒店也可能予以拒绝。
  • 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使用规则时。
  1. 若本酒店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,则对于住宿客人尚未享用的住宿服务等,本酒店将不收取相关费用。

第8条(住宿登记)

住宿客人须于入住当日,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:

  • 住宿客人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职业。
  • 若为外国人,还需登记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。
  •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。
  •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

第9条(客房使用时间)

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点至次日上午10点。但若为连续住宿,除抵达日和出发日外,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
  1. 尽管有前款规定,本酒店仍可能应住客要求,提供规定时间之外的客房使用服务。在此情况下,将收取相应的额外费用。但若客房使用情况紧张,即使住客提出要求,本酒店也可能予以拒绝。

  2. 即使在根据前2款规定,住客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,若出于安全、卫生管理或其他酒店运营管理上的必要,本酒店亦有权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措施。

第10条 (遵守使用规则)

住客在本酒店内,须遵守本酒店所制定的使用规则。

第11条 (营业时间)

本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;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,请参阅酒店内备有的宣传册、各处的告示或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。

  • 门禁:无
  • 前台服务:24小时
  1. 若遇必要且不可避免的情况,前款所述时间可能会临时变更。届时,本酒店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知。

第12条 (费用支付)

住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,以宣传册及官方网站等处公示的价目表为准。

  1. 前款所述住宿费用等,应在住客抵达时或本酒店提出请求时,于前台支付。支付方式可为现金,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替代现金的支付手段。
  2. 在本酒店已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处于可使用状态后,即使住客因个人意愿未实际入住,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用。
  3. 若本酒店提供的住宿方案包含早餐或其他附加服务,即便住客自行选择不用餐或不使用相关服务,本酒店仍将收取相应费用。

第13条(本酒店的责任)

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,若因本酒店的过错(或因未能履行合同)导致住客遭受损失,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。但若该损失并非由本酒店应负责任的原因所致,则不在此限。

  1. 为应对火灾等突发状况,本酒店已投保“旅馆赔偿责任保险”。

第14条(无法提供已预订客房时的处理)

若本酒店无法向住客提供已预订的客房,在征得住客同意的前提下,将尽力协助安排条件尽可能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
  1. 若根据前款规定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,本酒店将向住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;该补偿金将抵充损害赔偿额。但若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并非归咎于本酒店,则无需支付补偿金。

第15条(寄存物品等的处理)

若住客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、毁损等损害,除因不可抗力所致外,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,若本酒店曾要求明确申报其种类及价值,而住宿客人未予申报,则本酒店仅在10万日元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
  1. 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若未交由前台保管,除非能证明该物品的灭失、毁损等系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所致,否则本酒店概不负责赔偿。

第16条(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)

若住宿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送达本酒店,仅在送达前已征得本酒店同意的情况下,本酒店将负责保管,并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还。

  1. 若住宿客人退房后,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内,且能确定所有者,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处理指示。若所有者未给出指示,或无法确定所有者,本酒店将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,此后将移交至附近的警察署。此外,对于食品饮料、杂志及其他类似废弃物的物品,若在退房次日之前未收到联系,本酒店将自行处置。
  2. 在前述两款所述情况下,本酒店对于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,准用前条第2款之规定。

第17条 (停车责任)

当住客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,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交由本酒店保管,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地,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。但若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害发生,本酒店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第18条 (住客责任)

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,该住客须向本酒店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
第19条 (条款变更)

本条款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修订。 若本条款发生修订,本酒店将在官方网站或客房内公布修订后的条款内容及其生效日期。

附表1(违约金)

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
日期
未入住 当日 前一日 2~7日前 8~14日前
预订人数 1~10人 100% 80% 0% 0% 0%
11~50人 100% 100% 50% 20% 0%
51人以上 100% 100% 80% 50% 20%
  • ※“%”指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例。
  • ※若缩短预订天数,无论缩短的具体天数为何,均将收取相当于1天(首日)费用的违约金。
  • ※若部分入住人员取消预订,将根据取消预订的人数所对应的住宿费用,计算并收取违约金。

使用规则

为维护酒店的公共环境以及客人的安全与舒适,请入住本酒店的客人遵守以下基于《住宿条款》第10条制定的使用规则。若违反本规则,酒店有权根据《住宿条款》第7条之规定,解除住宿合同。

  1. 严禁在指定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。即使在允许吸烟的客房内,也请勿在床上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方吸烟。
  2. 在酒店内,请勿使用非酒店提供或借出的取暖设备、烹饪用火具以及电熨斗等物品。
  3. 入住期间,如需寄存贵重物品,请明确告知其种类及价值,并交由前台保管。但以下物品恕无法代为保管:
    • 艺术品、古董等易损物品
    • 含有信息存储装置的设备(如个人电脑、手机及其他IT设备等)
    • 价值超过50万日元的物品或现金等
      此外,对于酒店内发生的财物被盗或遗失,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  4.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内。
    • 动物及各类宠物(导盲犬、辅助犬除外)
    • 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,如兴奋剂、麻醉药品等
    • 散发严重异味的物品
    • 体积过大或重量过重的物品
    • 易燃、易爆物品;油类及其他危险物品
    • 枪支、刀剑类武器
    • 其他被认为可能威胁到其他客人安全的物品
  5. 请勿穿着睡衣、拖鞋等在走廊、大堂、餐厅等公共区域活动。
  6. 如需会见访客,请在大堂或餐厅进行;谢绝在客房内会见访客。
  7. 请勿在酒店内大声喧哗、高声歌唱或制造噪音,以免对其他客人造成滋扰。
  8. 请勿在酒店设施或物品上加装其他物件,或将其用于非原定用途;亦请勿擅自移动设施或物品,改变其原有状态。
  9. 请勿在酒店内进行赌博或从事有伤风化的活动。
  10. 未经酒店许可,请勿在酒店内分发或张贴广告,亦请勿进行商品销售等活动。
  11. 请勿订购外卖或酒店外部的餐饮。
  12. 请勿在整体卫浴间内进行染发或使用漂白剂等化学品。
  13. 请勿在客房内点燃香薰等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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